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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穗人员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可获积分

2019-03-16 09:32 来源:南方网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 余秋亮 实习生 马翀)垃圾分类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或个人,将获得奖励。近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发布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垃圾分类奖励对象、获得奖励的条件、奖励形式等均作了说明。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提出,来穗人员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纳入义工服务或者志愿服务积分,并可作为来穗人员享受积分制服务的积分。

  奖励经费将纳入各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鼓励和引导机制,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要求,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起草了《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对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将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奖励经费应纳入各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将每年垃圾分类奖励经费列入垃圾分类工作经费预算。

  在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对象方面,《意见稿》提出,奖励主要针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示范引领作用较强、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作出一定贡献的单位、工作者和居民(村民)。

  其中,单位是指分类回收企业、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社区、居住小区、行政村和酒店、宾馆、商场、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的国家机关。

  工作者是指环卫工人、志愿者、垃圾分类指导员等垃圾分类工作者,不包括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国家工作人员。

  对获得奖励的条件,《意见稿》也做了明确要求。其中,单位和工作者包括:示范带头开展垃圾分类,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成效显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且积极推广宣传,使得所在单位或者所服务管理对象的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回收利用率大幅提高,垃圾处理减量效果明显;积极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因地制宜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垃圾分类模式;在创建生活垃圾分类样板社区、居住小区取得合格并且验收成绩名列前茅;应用技术创新,垃圾减量效果明显等。

  而居民(村民)的要求则包括: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分类准确度较高,并主动指导和监督社区、居住小区、农村等周边人员参与垃圾分类;积极组织或参与社区、居住小区、农村的垃圾分类宣传、培训、推广活动等。

  来穗人员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可获得相应积分

  根据《意见稿》,广州对垃圾分类优秀单位和工作者及居民,将分为市、区、街镇等不同级别的奖励。

  在市一级的奖励上,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日常督导执法、第三方评估和考核验收情况等方面确定拟表扬名单,并组织开展审查评定,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者、居民(村民)通报表扬一次。

  而区一级则通过自下而上的推荐和自荐,通过初选、初评和推荐考察、公示公开等方式,最终确定奖励名单。《意见稿》提出,各区的奖励可以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方式,奖励标准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和垃圾分类奖励经费确定。

  同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单位、工作者、居民(村民)予以奖励,奖励包括现金、小礼品、证书、表扬榜等多种形式。同时,还可组织环保企业、垃圾回收处理单位、其他公益组织等在社区、居住小区、农村开展垃圾分类积分换礼活动,积分用于兑换现金、日用品等。

  值得一提的是,为鼓励来穗人员也参与垃圾分类工作,《意见稿》提出,来穗人员参与的垃圾分类工作,应纳入义工服务或者志愿服务积分,作为来穗人员享受积分制服务的积分。

  此外,《意见稿》明确表示,被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获得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垃圾分类优秀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目前,该《意见稿》正在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征求意见中。市民可前往浏览全文。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3月22日前将相关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zcgflc@163.com。

编辑:刘名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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