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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村摔倒 消委化纠纷

2014-03-12 11:46 来源:南方网

  【案例简介】:2013年1月16日,阳江市阳东消委会接到当事人卓某关于其母亲石某在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滑倒摔伤一事的投诉。

  经调查了解,投诉人卓某与其母亲石某等家属在被投诉方阳江温泉度假村泡温泉,石某在休息区因地面的水迹而滑倒摔伤,该度假村值班经理组织工作人员送石某到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住院费,但后续治疗费还没给付。投诉人认为该度假村应赔偿治疗费10万元,双方因赔偿款问题无法达成共识。

  在调解中,双方都提出各自的主张,投诉人认为:在其母亲摔伤现场,没看到有警示牌提醒注意水迹,该度假村应负主要责任;被投诉方认为:温泉经营的项目都是与水有关,地面肯定会有水迹,而石某摔伤是其本人不小心导致,度假村的工作人员也立即送石某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住院费2000元,尽了义务。阳东消委会听取了双方的主张后,提出以下观点:一、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地方,应当设有警示标牌。”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的,按照下列规定标准支付赔偿费用:(一)医疗费,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所必需的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计算。被投诉方所说的警示牌是事后摆出来的,被诉方理应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但当事人也不能盲目夸大医疗费;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补偿31000元给消费者。

  【案例点评】:上述案例中,消费者在渡假村内消费时摔伤,经营者事后再摆安全警示牌,显然存在过失,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新修订的《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同时进一步明确:“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编辑:张嘉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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