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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购单车 合同成立存争议

2014-03-12 11:47 来源:南方网

  【案例简介】:2013年10月31日,陈女士带其就读于三角镇某小学的儿子罗某前来中山市消委会三角分会进行投诉。

  据了解,罗某是三角镇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刚满11周岁。2013年10月23日,罗某瞒着家人从其父亲钱包中拿了1000元,在中山市三角镇兵华单车修理店购买了一辆价格为800元的可变速自行车。一周后,其父母发现钱物丢失,追问之下才知真相。10月30日晚,陈女士带着罗某前往三角镇某自行车店与经营者协商退款,但被经营者以双方自愿交易为由拒绝退款。

  经调查,当时罗某购买自行车时只有一名同学随行,没有成年人陪同,且两人均穿着了小学校服;罗某购买自行车时支付了货款800元;罗某使用过自行车,该车车胎有明显磨损,车身有数处划痕;自行车车身较高,罗某是未成年人且身材瘦小,骑乘自行车时踩踏及掌握车把均出现了一些困难。

  经三角分会耐心进行调解,纠纷双方达成退款和解协议,自行车店经营者在扣除了200折旧费后向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女士退款600元,自行车按现状由车店收回。

  【案例点评】:未成年人独自消费所产生的争议,应该如何处理调解?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上述案例中,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罗某年龄10周岁以上但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擅自花费800元去购买成年人骑乘的变速自行车的行为明显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该行为也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事后罗某的法定代理人也拒绝追认,因此,罗某购买自行车的民事行为无效,自行车店经营者应当返还货款给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返还变速自行车给经营者。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未成年人能支配的钱财多了起来,但未年人进行与其年龄不相符的消费行为,经营者应当善意提醒。一旦产生消费纠纷,法定代理人进行追究,其交易行为无效,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退货退款责任。

编辑:张嘉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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