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3年12月31日,消费者马先生向肇庆四会市消委会投诉称其于2013年12月27日下午,将一件完好的、货主估价近50万元的翡翠(A货)挂件,交给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四会玉器珠宝鉴定中心进行珠宝玉石鉴定,当天取回时发现挂件出现新裂痕,令其价值大打折扣,随后向鉴定方交涉和索赔未果,市玉器办、四会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也曾对此案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四会市消委会经了解后得知,因投诉人急于第一时间拿到赔偿款,曾纠集多人到四会玉器珠宝鉴定中心扰乱其正常营业,东城派出所也曾派出民警跟踪处理此案。为避免双方矛盾继续激化,四会市消委会迅速介入此事,经过充分的沟通、细致的说法和高效的协调,调解当天双方达成和解:鉴定中心赔偿马先生人民币17万元,损坏的翡翠(A货)挂件归该中心所有。
【案例点评】:因为鉴定玉器出问题而导致赔偿,这种消费纠纷虽不多见,但却是对实施《消法》有关商家法律责任条文最好的范例。《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避免出现这种“亏大本”的损失,经营者唯有练好“内功”,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做到尽善尽美,才可高枕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