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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诱导误买投连险 调解有效退百万

2014-03-12 11:39 来源:南方网

  【案情简介】石女士于2011年3月28日在某银行购买基金时,被客户经理游说购买某投连保险产品,并承诺每年有盈利分红等额外收益,而客户经理同时也称,因石女士年龄超过60岁,不能购买此类投资理财型产品,让石女士以她儿子的名义购买,只需她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最终在客户经理的再三劝说下石女士以其子的名义购买了100万元该产品。因其子不在现场,而保单上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由本人签字,客户经理又称石女士代签即可,故相关签名均由石女士代签。直到2013年,石女士无意中看到有关购买保险受骗的案例报道与其情况相似,即相关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一定需要本人签名”,为保护自身权益,石女士于2013年11月25日向某行财富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取消合同并退回100万元的本金。该中心回复不同意退回100万元本金,并称因投资失利剩余本金92万,如取消合同还需交4万元手续费。之后,石女士向省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银行退还保费100万元,免除手续费并补偿两年间利息。经省消委会多次调解,银行方面最后同意退还了投诉人相关保费100万元,免除手续费40000元,并额外补偿34000元,最终该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依照合同法规定,上述案例中经营者误导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消费者要求退保及赔偿的诉求合理。新修订的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随着新法今年3月15日正式施行,金融消费明确纳入《消法》调整范围,金融消费者权益更有保障了。

编辑:张嘉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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