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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查封的房屋隐瞒售卖

2014-03-12 16:31 来源:广州日报网络版 李直建

  案情回放:2012年7月15日,杨小姐经东莞市合富置业有限公司介绍与业主签订购买一套二手房。

  业主急于出售,当时中介经纪口头承诺房源没问题,只有贷款抵押未解除。杨小姐买房心切,轻信中介的口头承诺,很快按约定支付了6.8万元到中介账户(其中5万元代管购房订金、1.8万元中介费)。根据《房屋买卖合约》约定“业主收取订金后五日内(即2012年7月22日前)应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办理解除抵押手续”。但杨小姐一直未收到业主已还贷解除抵押的信息,后才获知原来业主故意隐瞒了交易房屋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的重要事实。

  中介对交易房屋被查封的事实负有失查之责,已构成违约,却扣押购房订金和中介费不退。无奈的杨小姐于2013年8月2日向市消委会投诉。经多次协调,双方就退款事宜达成和解。

  消委会提醒:在购买房屋前,买房者首先应尽可能了解被卖房屋产权的情况。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要求中介以第三方加入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产权瑕疵或其他导致产权无法过户的情况,中介应承担连带责任等类似条款。明确买卖和中介三方权利和义务,能有效规避中介的违规、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诚实信用,减少纠纷。

编辑:潘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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