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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破解知识产权审判定损赔偿难

2014-04-11 15:18 来源:法制日报网络版 章宁旦

  由于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法定赔偿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但依据法定赔偿判赔又远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甚至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

  今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启动“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尝试结合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及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希望藉此破解赔偿难。

  目前,试点工作已逾5个月,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产生积极的实效?目前还存在哪些难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此进行了采访。

  广东高院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徐春建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为主,以法定赔偿为辅。与是否侵权相比,确定赔偿额是一大难题。

  2012年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广东高院以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判定星宝通公司赔偿欧珀公司260万元。如果按照法定赔偿,欧珀公司最多只能获赔50万元。

  “只有尽量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加大侵权者的侵权成本,才能有效遏制屡禁不止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潘奇志说,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导致广东大约95%以上的判决适用法定赔偿。

  对此,广东高院要求,试点法院要充分结合证据披露制度和证据妨碍制度查明实际损失数额。

  据介绍,证据披露包括当事人披露和案外人披露:处于一方当事人掌控中而另一方当事人难以获得的涉及被控侵权人获利状况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证据持有人披露;当事人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若掌握与案件侵权赔偿额相关的证据,亦负有披露义务。

  徐春建说,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制度就像是一对双生子,综合运用能有效破解举证难题。一旦当事人拒绝或者怠于披露,举证妨碍制度便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在九阳公司等诉欧科公司、帅佳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广东法院应权利人请求进行证据保全。鉴于侵权人拒不提供相关财务账册,法院认定,侵权人持有内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而拒不提供,推定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额成立,分别判决侵权人赔偿498万元及300万元,判赔额远超法定赔偿额。

  记者了解到,举证妨碍制度同样规范了第三人举证妨碍行为。当负有披露义务的第三人违反披露义务,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广东高院的试点要求,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法院可以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采纳证据证明力更具优势一方的主张认定损害赔偿事实。

  记者了解到,腾讯公司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中,在确定赔偿额时,法官充分采用优势证据制度。综合各方面信息后,虽然实际损失难以查明,但是法官由此推定侵权额度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额,最终根据优势证据制度在500万元以上确定了赔偿金额。

  审理腾讯诉360案的法官邓燕辉说,充分运用证据制度查明实际损失,虽然大大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对于加大侵权人侵权成本,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广东高院还要求试点法院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鉴定制度。

  “试点中我们发现,当事人特别是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实际损失的积极性不高。”徐春建透露,权利人出于节约诉讼成本、加快案件审理速度等因素考虑,怠于在赔偿金额方面进行举证,也不申请被告进行证据披露,反而要求法院径行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金额现象较为常见。

  据悉,针对上述情况,广东高院将进一步完善立案中的诉讼指引,引导权利人用足、用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维权;加强研究探索通过鉴定、审计、专家辅助人、法官合理酌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认定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方法,使认定侵权损害赔偿实际损失的手段更加灵活和多样化。

编辑:张嘉钊

编辑:张嘉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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