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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遭遇傍名牌 “李鬼” 侵权现原形

2014-04-14 09:43 来源:南方网

  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35起侵犯“美的”商标权系列案件,涉案金额达70万元,其中30件经调解庭外和解,其余5件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芜湖美的公司损失合计4万元。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英文商标和“”中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水壶、微波炉等11类小家电,除以上两种商标外,该公司还注册了“”组合商标用于电饭煲、电饭锅、电磁炉、饮水机等11类电器。2012年1月,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芜湖美的公司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芜湖美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行动。

  2012年底,芜湖美的公司在“打假”行动中发现在江阴多个小型超市中销售标有的小型家电,遂将陆某、敖某等35家超市经营者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江阴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陆某、敖某等人均是小型超市经营者,多为个体工商户,通过从批发市场等非经“美的”公司授权的经营商处以较为便宜的价格购进山寨版“美的”电热水壶,在其经营的超市中销售,壶身及包装盒四周均标有“”标识。陆某、敖某等被告在庭审中辩称,销售该商品并不清楚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商品使用的“”标识与美的公司的“”商标比对看出,英文部分由相同的字母构成,整体结构相似,部分字母存在大小写区别和顺序不同;中文部分“美的”文字相同、字形近似,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且均用在电热水壶上,极易造成公众混淆,属于近似商标。陆某、敖某等人未经美的公司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驰名商标具有比一般注册商标更高的知名度,也凝聚了权利人更多的付出。我国对依法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的是绝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近年来,有些不法商贩为追求利益而傍名牌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扰乱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也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和产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山寨家电虽然价格低廉,但没有安全和售后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认真识别,不要一味追求便宜,更要注重产品的质量。市场经营者则要加强自律,提升知识产权意识,毕竟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真正从源头上杜绝山寨货横行,当务之急是完善监管体系,行政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同时降低消费者和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山寨商家的违法成本,真正让“李鬼”们无处遁形。 (来源:法制网)

编辑:蔡敏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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