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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找谁追责

2015-03-13 11:28 来源:南方网 戎飞腾

图表:陈丽韵

  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中,电梯已成为许多人每天上下楼的工具。但人们享受它带来的便利之时,也要承受它可能带来的安全隐忧:据全省各地电梯应急求助中心不完全统计,全省约50万台电梯,平均每天有200人因电梯事故受困。

  那么,电梯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该找谁追责?——物业公司?维修公司?电梯制造商?还是政府监管部门?对此,网络上各方观点一直争论不休。9日,记者连线广东两会会场,多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认为,电梯的管理者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起电梯事故中的“首负责任”。

  焦点

  遇事故物管要先行赔付?

  据了解,广东是全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截至2014年12月,全省电梯总数为51.4万台,占全国电梯总量的1/6。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专家建议稿评估会,其中争议最大的是“电梯的使用管理者要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首负赔偿责任”。

  会议在网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辩:反对一方认为,首负责任制建立没有上位法依据,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物业公司不是电梯生产者、安装者、保养者和使用者,让物业公司承担首负责任有失公平;赞成一方则认为,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对电梯使用负有管理义务,理应承担首负责任。

  对此,省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王晓华认为,针对专项问题的立法,要看有没有“上位法”,也要看其有没有违反法律精神。广东在全国先行先试,率先探索电梯安全立法,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精神。

  省人大代表周小萍也十分赞成关于电梯安全首负责任制的立法。她说,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负责电梯的日常运行管理,其间的检测、保养、维修都由其负责联系电梯厂家或者维保公司,其中的情况物业公司是最清楚的,应该是电梯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广东作为经济发达省份,不能没有先河就不去做,况且个人维权力量十分有限,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要从他们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考虑。”

  不过,王晓华提醒,首负责任并不等同于首要责任或最终责任,“事故责任厘清后,如果是生产厂家或者维保公司的责任,那么就由他们来赔偿”。受害人获得赔偿后,承担首负责任的物业方有权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使自己免遭损失。

  呼吁

  加强电梯事故保险配套

  相比法律层面的争论,作为电梯乘用人的网友更关心自身利益的保障。“我们最关心的是(出了事故)能不能及时得到赔付,一受伤马上就能得到救助。”有网友表示。

  如果物管不承担起先行垫付赔偿的责任,那么消费者该如何从保险渠道得到救助?

  曾两次遇到电梯被困事故的网友徐女士发帖称:“传统的电梯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一般常见、多发的电梯安全事故,如电梯设计和生产原因造成事故、维修保养期间事故、管理人员操作过失事故等均不予赔偿;并且如果所发生电梯事故的责任方认定不清,保险公司往往以‘不能确定依法赔偿主体’为借口拖延赔偿和事故索赔流程。”

  政协委员、省社会科学院专家郑奋明认为,作为法人的物业公司维权力量远大于业主个人,如果由物业公司代替业主来进行追偿,将有利于推动电梯事故保险配套的完善。

  据了解,广东目前正在全省推广电梯责任保险示范项目。该项目将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方、维保单位的责任都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内,无论电梯事故最终的责任方是谁,示范项目都可以先行赔付,不需要等事故责任分清再理赔;并打破传统的“谁投保、谁受益”的惯例,让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化解电梯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赔偿争议、责任主体扯皮、共同责任分摊等“理赔难”困境。

  南方日报记者 戎飞腾

  代表委员建议的电梯事故处理流程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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