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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靖:新食安法新增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2015-06-18 18:02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5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暨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6月15日在京举办。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为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活动之一,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嘉宾围绕宣传周主题演讲,并有多个分论坛活动。图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司长张靖发言。中国经济网 裴小阁 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5日讯(记者 李方) 2015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暨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6月15日在京举办,在下午的分论坛一"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司长张靖表示,新《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规定是此次修法的一大关注点,是重要的增加条款之一。点击进入专题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经成为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张靖表示,互联网食品交易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但网络食品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当前互联网食品经营监管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既有产业政策跟不上的问题,也有监管能力跟不上的问题。

  因此,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经营新增了制度性规定。张靖指出,新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的规范是通过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进行的,主要有以下三项义务。

  一是主体审查义务。新法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于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主体,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主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允许其入网经营。

  二是管理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互联网食品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可以对互联网食品经营监管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新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新法在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新法通过规定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上述三类义务,使互联网食品经营中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能够落实责任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中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新《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张靖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填补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空白,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编辑:杨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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