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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恶意欠薪需负刑事责任

2016-09-22 16:53 来源:江门日报

  黎某本是一名年轻的企业家,但拖欠了工人3个月工资。工人一再讨薪未果,到人社局反映情况。鹤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调查后向黎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黎某支付26名工人3个月共15万元工资。

  这时,黎某选择了躲避、潜逃,被欠薪的部分工人在讨薪未果的情况下围堵工厂大门,要求支付工资。

  工人经鹤山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劝导,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立案受理后,向黎某发出《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

  黎某拒不到庭应诉,仲裁委对该案作出缺席裁决,限期黎某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但黎某选择拒绝支付工资,继续藏匿,案件也因此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

  最终,黎某在所住出租屋门口被抓获。鹤山市法院宣判,被告人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江门市地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追诉起点分两类情形,一类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另一类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恶意欠薪数额只要达到上述两类情况之一,就要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鹤山市加大对欠薪问题的治理力度,重点打击恶意欠薪等危害民生的犯罪行为,更好地遏制和预防了恶意欠薪事件的发生。据统计,2015年,鹤山市法院已判决3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涉案的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有关律师表示,在现实中一些被欠薪的工人往往急于追讨欠薪,采取毁坏生产设备、殴打雇主等暴力方式讨要工资,又或者是以集中在一起以“打砸抢”、上路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等过激方式来表达诉求。这样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就有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市民群众遭遇恶意欠薪的情况,可以拨打电话0750—8933122,向鹤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各镇街人社所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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