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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恶意欠薪 要“灭火”更要“防火”

2016-09-25 17:5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胡艺

  应对恶意欠薪,与其法律当“灭火队员”,不如政府职能部门平时做好“防火队员”,筑牢法律制度防线防范用人单位欠薪。

  四川省攀枝花的工人田某等18人的工资被拖欠,老板顾某拒不支付,还玩起了失联。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据了解,8月9日,四川省高院公布了最严惩戒失信执行“老赖”12条措施。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四川省高院公布史上最严惩戒失信执行“老赖”12条措施,依法惩戒恶意欠薪者。此举为恶意欠薪者编织了一张严密的法网。期待恶意欠薪入刑由个案判例变成司法惯例,对恶意欠薪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不过,司法毕竟是终极救济手段,劳动者只有在穷尽一切维权手段,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追究欠薪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要完成这些法律程序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而且,作为公诉案件的恶意欠薪案,劳动监察部门和公检法机关能否快速联动,能否顺利进入司法程序,这些都需要制度继续完善。

  笔者认为,要治理欠薪顽疾,不仅法律要做好终极司法救济,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前移监管关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欠薪。应对恶意欠薪,与其法律当“灭火队员”,不如政府职能部门平时做好“防火队员”,筑牢法律制度防线防范用人单位欠薪。

  早在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就明文规定,逾期不支付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法已经颁布21年,劳动合同法生效8年有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筑领域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保证金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行业也比照建筑领域缴纳工资保证金。如果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办事,一旦出现工资拖欠,由职能部门启动工资保证金,发放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讨薪难本不应该成为问题。

  但是欠薪问题的根源除了劳动者弱势、老板无良以外,还在于社会信用机制缺失、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力不够、劳动者维权渠道不畅通。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欠薪预防机制十分必要。比如,企业不交足工资保证金不许开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视为欠薪,依法进行处罚;完善社会信用系统,给欠薪单位建立信用档案,把欠薪者列入信用黑名单,加大欠薪者的违规风险与欠薪成本;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由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展开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待遇、工资结算方式等问题的谈判,从源头堵住欠薪漏洞。

  如果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强大的执行力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欠薪者的欠薪成本,对恶意欠薪行为果断亮剑,工资做到按月发放,欠薪事件也会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

编辑: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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