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这个由江苏无锡首创、源于蓝藻暴发的水环境管理制度,由于实施以来效果不错,近些年陆续被国内各地借鉴,安徽、福建、云南、天津、江西等省市纷纷设立“河长”。由此,一个新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河流管理机制,在城乡大地逐渐成长起来。(9月16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风里水乡,谁在哼唱?明月不在,清水流觞,昔日模样早已淡忘。河流水污染,一直是城市管理体系中潜在的隐患,如今人们都在感叹“水中明月何时归”的同时,河流治理却总是因为缺少主体责任人,未被提上日程,不仅如此,在以往的治理经验中,很多河道都存在水环境管理责任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如今“河长制”的推出,更像是从现实角度出发,满足生态需求的必然趋势。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城市河道都是流动着的,导致出现水污染时,各自管辖范围的权限交叉,一些推诿、扯皮现象也会随之发生。比如类似“这个事情不归我们管”“这个是历史遗留问题,没办法解决”之类的负面语言。如果是随口说说还可以理解,但在其背后,反映出的却是责任划分不明确、职业权限模糊等深层次问题,因此,有必要最大限度整合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多头治水的不足。
“有问题找河长”,这一口号的提出,既显示出了各地党政负责人的责任明确,也表现出了党政机关俯首接地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良好姿态。因为,敢于直面问题、承担责任的勇气,才是“河长制”的价值所在。此外,对“河长制”的落实,还涉及到社会的监督,放之于具体情景而言,表现出的就是主动接受民众监督的决心。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类似,将河流保护的责任具体到相关负责人身上,正是将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得到层层分解落实的既定目标。可以说,“河长制”的推行,不仅解决了制度层面的责任模糊问题,更是对河长们的细化考核,“河长制”的考核重心调整,生态环境的恶化,也在倒逼各个地方自觉地将治污排污纳入常规管理体系。
其实,与其说“河长制”是一种制度创新,还不如是一种环保问责。从以往的实践来看,许多地方政府,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时,都或多或少地出现了“打折扣”的情况,而随着“河长制”的推行,既能够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执政能力,也能够让各个地方的党政负责人亲自抓环保,落实环保政策。当然,在执行的过程中,还需要积极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形成各级地方领导直接进行环保决策,各个地方部门配合实施的合力体系。
人人有压力,治理才有动力。上有考核,下有监督的综合体系,更能让各级党政负责人们,担负起治水的责任。以往过于集中和泛化的治理方式,如今已经变为常态的治理。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引导作用,更能够在这种制度创新中得到鲜明体现,同样,“河长”们也需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接受社会的考核。
总之,每一条河流,不仅是“河长”们的乡愁,更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情感寄托,对生态文明的反思,对河流治理的主体责任划分,都会在“河长制”以后的实践过程渐渐凸显。但更重要的,是要让河流回归原始的生态底色,如此,“河长制”才算名副其实。
(南方网评 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