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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起深圳将实施商事主体除名制度

2020-11-06 10:43 来源:南方网 张玮

  南方网讯 11月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系列法规解读会。时逾七年首次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将在全国率先实施多项创新制度,包括针对商事主体创设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以此消除“僵尸企业”“失联企业”“虚假登记”带来的市场隐患。该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我们变通了上位法部分规定,在全国率先创设了‘除名和依职权注销’‘歇业登记’等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的商事登记制度。”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失联商事主体”“僵尸商事主体”数量逐年增多,不仅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严重威胁市场交易安全,也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同时,由于缺乏有效退出机制,这两类商事主体的负责人等人员也因此受到信用惩戒,难以顺利经营名下其他商事主体。

  《若干规定》规定,对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商事主体被除名后主体仍然存续,仍需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六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该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根据现有规定,商事主体停业6个月就要被注销商事登记。

  南方日报记者 张玮 见习记者 金永胜

编辑:黄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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