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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

2025-12-05 17:34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工作,调动民航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一线员工参与安全管理、报告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及时识别危险源,管控安全风险,治理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事业单位、民航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信息主动报告是指民航从业人员、社会公众以及民航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通过强制报告以外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自愿报告、安全举报、信息共享等进行的安全信息报告。

  第四条 民航局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和奖励机制,完善报告系统和平台,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明确减免处罚条件,激发和保护安全信息报告人(也称安全“吹哨人”)积极性,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为安全”良好安全文化氛围。

  第五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完善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将本辖区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性检查的重要事项,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指导和纠偏,必要时督促整改和落实责任。

  第六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现有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制度、系统和奖励机制,明确主动报告的内容,鼓励实名报告拓宽报告渠道,及时处理与反馈,按需采取安全纠正、预防和补救措施提升员工安全信息报告的意愿和能力,保护报告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报告人在构筑安全防线上的作用。

  第七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认真落实主动报告奖励政策健全主动报告奖励内部评价标准和奖励流程落实奖励资金按照“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的原则采用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进行主动报告的人员实施奖励。

  第八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细化完善报告人主动报告违章违规问题的减免责制度制定情形具体、易于执行的减免责判定标准对于主动报告自身安全问题的员工按照减免责判定标准从轻、减轻或免于对其本人的处罚充分发挥政策激励效应保护员工积极主动报告。

  第二章  报告的途径和范围

  第九条 民航局负责建立行业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系统包括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举报平台和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等实现对安全信息报告的综合管理。

  第十条 民航从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填报(scass.airsafety.cn)、微信公众号(中国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和电子邮件(scass@cauc.edu.cn)、飞行员云执照系统以及“云报告”等方式提交航空安全自愿报告。主要范围如下: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因疲劳、经验不足、培训不到位、沟通不畅等因素导致的小失误、疏忽或错误(如未正确执行程序、未合理使用设备)管理人员擅自变更工作标准、操作程序或考核要求超负荷分配工作任务等。

  (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施设备和工具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配备、存储、检测、维修、改装和报废等偏离标准或规范,以及设施设备缺陷等。

  (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空域规划不合理、机场标牌标识不清、工作场所设计缺陷、影响身心健康的环境因素、飞行程序和工作标准执行困难等运行环境中存在的隐患及缺陷组织目标、文化和氛围不利于安全等。

  (四)安全管理的缺陷和漏洞包括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程序和规则、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应急预案与演练、外包及代理人监管等方面不完善、不恰当或不适宜安全投入和人员配备不足沟通渠道不畅、流程不清晰、标准不一致、职责不明确等。

  (五)其他与航空安全运行直接相关的问题或建议以及有效避免风险、切实保证安全的做法或措施。

  第十一条 民航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可以使用安全举报平台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caac.gov.cn)、书信、电子邮件(aviationsafety@caac.gov.cn)和电话(800-810-0,4,)等方式向民航行政机关进行航空安全举报。安全举报收集的内容如下:

  (一)航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航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此处所指的航空安全生产是指直接与航空器运行相关的生产活动。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行为。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中明确的重大安全隐患。

  涉及违反人事劳动、纪检监察、旅客服务、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领域的事项不属于安全举报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民航局处理下述航空安全举报信息:

  (一)较大(含)以上事故以及外航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二)具有普遍性的航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三)已经过管理局认定不属于航空安全举报受理范围但举报人对此认定存异议的航空安全举报信息以及已经过管理局评估受理、查处和反馈但举报人对反馈结果存异议的航空安全举报信息。

  第十三条 各地区管理局处理下述航空安全举报信息:

  (一)民航局分送的举报信息;

  (二)管理局认定属于航空安全举报受理范围的举报信息;

  (三)已经过监管局认定不属于航空安全举报受理范围但举报人对此认定存异议的举报信息以及已经过监管局评估受理、查处和反馈但举报人对反馈结果存异议的航空安全举报信息。

  第十四条 举报存在下列情形的民航局和管理局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列信息的;

  (二)无明确被举报对象或具体违法事实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正在进行审理、仲裁或者判决、仲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重要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举报的;

  (五)举报事项发生日超过2年的。举报事项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事项终了之日起计算。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第十五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收集的与外部环境相关的安全隐患、缺陷、建议等信息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safety.caac.gov.cn)中的安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共享的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环境、机务维修、地面保障、设施设备、标志标识、飞行程序、空管保障等方面的内容。鼓励民航企事业单位通过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分享本单位收集的典型安全隐患促进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十六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的范围建立和改进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系统或平台公布本单位安全报告系统、平台、应用程序(APP)、微信公众号、电话、电子邮件等相关报告方式。

  第三章  报告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第十七条 通过航空安全自愿报告(SCASS)、信息共享渠道收集的安全信息报告的处理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通过安全举报渠道收集的安全信息报告按照被举报对象“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所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及时稳妥处理。

  第十八条 报告人应当做到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对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单位违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主动报告的登记、评估、受理、拟办、分送、查处和反馈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报告人身份、报告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对报告人的保护政策让员工放下思想负担、卸下心理包袱敢当愿当报告人。

  第二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对报告人主动报告自己的违章行为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唯一的信息来源;

  (二)非故意的违章行为;

  (三)未涉及犯罪、事故、征候;

  (四)未表明缺乏资质或胜任能力;

  (五)近2年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受到民航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在违章行为发生后5日内提交报告。

  第二十二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对报告人主动报告自己违反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应当考虑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信息来源唯一性等因素视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二十三条 通过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应当按《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步骤处理。

  对于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制报告等超出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受理范围的报告经与报告人协商后可转发至安全举报系统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安全举报收集的报告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是否予以受理。安全举报信息存在内容表述不详或证据缺失等影响评估的情形或因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安全举报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60日。确因事件复杂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并应在到期前反馈举报人。

  航空安全举报信息的具体处理流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的信息应当按以下步骤处理(流程图见附件):

  (一)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收集的安全信息所反映的具体问题整理与外部环境相关的安全隐患、缺陷、建议等共享安全信息。

  (二)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共享安全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描述清晰、要素完整。

  (三)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在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上将上月共享安全信息分发至需要对问题进行解释或核实的单位。对于判断需立即共享的安全信息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尽快在安全共享平台上分发。

  (四)相关单位收到分发给本单位的共享安全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制定和落实相关防范或纠治措施。

  (五)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反馈共享安全信息的核实情况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信息后10日内或下月1日前(以后到的日期为准)完成核实和反馈。除已通过民航安全信息系统上报的事件信息外反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实结论、具体情况、原因分析、防范或纠治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六)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应当及时关注辖区内单位的信息共享情况对于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中尚未反馈的信息督促辖

  区内单位及时核实反馈。在评估辖区安全状况和安全风险时应当结合共享安全信息综合评估。

  (七)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关注其他单位在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中分发和反馈的信息主动识别本单位可能受影响的安全隐患、缺陷、建议等共享信息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第四章  报告的应用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 民航局鼓励民航企事业单位交流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的做法,在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促进安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将各种渠道收集到的主动报告信息与强制报告信息进行融合加强应用工具研究和数据成果开发深入发掘报告资源价值及时精准发现行业安全运行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类分层分领域及时发布安全预警警示、安全通告等安全文件。

  第二十八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分类、梳理、分析利用安全信息报告通过建立科学模型或工具及时发现管理、组织、系统等方面的源头性、隐蔽性问题准确研判本单位安全形势认清趋势、把握规律切实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安全信息报告作为民航安全管理体系(SMS)中“安全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和“安全促进”的重要内容。通过鼓励报告人报告形成积极的“报告文化”“诚信文化”和“公正文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除特别明确外均指“日历日”。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或者制造单位的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各地区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28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AC-3,6-10)和《民航行政机关航空安全举报信息处理办法》(民航发〔202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共享信息处理流程图

  

  

  信息来源: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编辑:吴行淇   责任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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