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记者/利嘉伟)3月1日起,新《种子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自2000年颁布《种子法》以来的第四次修改。与上一版相比,新《种子法》紧扣种业振兴发展的迫切需求,既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也加重了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而最大的亮点,在于正式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据华南农业大学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广州分中心常务副主任徐振江介绍,我国的作物育种,一般要经过8至10年的时间,有一些好的亲本,甚至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才能选育出来。对真正致力于开创新品种的育种家、企业家而言,那一颗颗落在田间地头蓄势待发的普通种子,更像是一个个出类拔萃的孩子。
当然,要开发新品种,还可以通过模仿性育种,修饰性育种去实现,以达到优化再提升的效果。但总有一部分育种者想不劳而获,他们会选择到某个展示示范基地去参观,然后顺手牵两颗种子到自己的地里繁育,后面再稍微选一选,有条件的在基因序列上稍微改一改,再拿去申请品种权,如通过,就成了属于自己的“新品种”,这在行业内也被称为“口袋品种”。
每年国家植物品种测试机构都要完成上万个新品鉴定,徐主任透露,以其中一个编号为22号的小麦品种为例,通过分子标记鉴定,竟然有将近100个送检样本数据与22号几乎一致,某些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实际也是模仿22号而来。
按新《种子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无论是通过模仿性育种,还是修饰性育种等其他方式所得的种子,只要通过相关测试,还是可以申请新品种权。但在测试过程中,送检的种子如被定性为“实质性派生品种”,那么这颗种子要投入市场,或者其他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就必须和原始品种所有人协商。
据记者了解,新《种子法》施行一个月以来,有效激活了种业原始创新的动力,为广东打好种业“翻身仗”指引了更明确的方向,但也伴随着更高的要求,而对监管部门来讲,意味着更严峻的挑战。
岭南种业要振兴 种子数据库构建需重视
徐振江分享了一个案例,一个柚子的品种权人状告某家超市,因为该超市未经自己授权,却在摆卖由自家品种生产出来的柚子。当时超市在法庭里给出的解释是:我卖的是水果不是种子。最终品种权人败诉。如今,按照新《种子法》规定,保护的范围已从原来的繁殖材料——种子,扩大到收获物,柚子案的审理因此可能得以重新翻篇。另外,种子的仓储、运输、进出口等环节在新《种子法》里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取证的途径大大增加,为维权创造了前所有未的便利条件。
他认为,新《种子法》的实施是广东实现种业振兴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一方面,它将彻底改善“谁做原始创新,谁就是冤大头”的不良局面,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可让真正有能力做好原始育种的专家、企业家获得更好的保障、更高的社会地位,使之更愿意投入青春、投入力量、投入资金开展育种创新工作。
新《种子法》落实,也为广东种业振兴带来更高要求。除水稻以外,广东的作物种业特色体现在蔬菜、花卉和果树,特别像荔枝、龙眼、琵琶、芒果、还有菠萝等等,由于水土的关系,这些品种在其他地方可复制性不强,也因此具备很高的附加值,但遗憾的是,目前这类品种的身份、表型和分子数据都比较欠缺,没法精准比对。另外,到底以哪个品种为样本做比对?为什么要用这个样品来比对?如无法严谨地处理这些问题,很难做好“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判断,广东现今暂无较完备的统一数据去支撑,国家也暂未有更详细的实施方案。
徐主任建议,下一步,广东可加快推进具有岭南特色的作物品种身份数据库构建,以“品种身份证”为抓手打造一个良种评定的一站式服务型平台;也希望育种人可进一步提高品种权保护意识,重视、学习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政科企三方强联手 种业做大有盼头
广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刘海英表示,新《种子法》的实施,为广东种业企业振兴带来三重积极信号。第一,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鼓励企业育种创新;第二,加大了对侵权伪劣的打击力度,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第三,鼓励科企合作,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这也是目前企业比较看重的部分。
新《种子法》中规定,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也就是说,科研院校要逐渐脱离课题组式育种,与市场接轨,真正把论文写在南粤大地上;种子企业也不能只盯推广不盯研发,目光要放长远,打通种业科研成果转化的渠道。目前,广东种业集团已和中国水稻所、中国农科院等院校进行合作,由集团分析市场需求,给不同的专家团队分配任务,同时集团负责相应的科研投入,大力支持科研团队进行优化创新、原始创新。新《种子法》实施无疑恰逢其时,为科企紧密合作起到积极的指引作用。
刘经理补充,企业要获得快速稳固发展,也不能忽视社会资本的力量。新《种子法》除了提振企业、育种家的信心以外,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社会资本对种业投资的信心,因为种业本来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18亿亩耕地红线意味着每年都要保持种植量,只要品种有一定的占有率,就能保持相对稳定的利润。这么一来,在新《种子法》的影响下,具有产品革新力量的企业发展不再局限自有资金,也可尝试撬动实力更宏厚的社会资本,共同把种业做大、做强。
增强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 激活市场服务功能
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表示,新《种子法》实施一个月以来,暂未发现侵权案件。据了解,目前只有国家水稻良种联合攻关组内拥有比较清晰的水稻实质性派生品种界定标准。以A品种的水稻为样本,如果B品种的水稻基因与A品种相似度超过92%,那B就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反之,就是原始品种。而对于其他作物品种,暂未有具体参数。所以即使取证途径广了,保护范围扩大了,但“实质性派生品种”要发挥最大功效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随着新《种子法》不断推进落实,基层维权案件增多是未来可见的趋势,各地要把维权工作做好,面临着不少挑战。一方面,基层种业管理机构还不够健全,队伍不稳定;另一方面,种业管理机构日常除了要监督种子的生产基地与销售市场以外,还兼顾着专项整治、种子生产经营等许可、开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等工作。
因此,省农业农村厅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强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领域的合作。另外,还可能培育一家集品种权申请、运营和维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第三方公司,既有效解决人力不足的难题,也激活了种业市场的服务功能。
3月30日,种子法实施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在会上强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健全系统完备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分作物分阶段实施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健全与公检法等单位部门分工合作的联合推进机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
国无农不稳,农以种为先。新《种子法》从源头解决种子同质化问题,为原始育种创新提供强大的法律保护。未来随着更明确的实施方案落地,植物新品种无论是品质还是价值都将进一步提升,从而吸引更多资金、更多资源汇入种业领域流转。如搭积木一般,垒得越高,心要越细,种业振兴是一个动态向前的过程,如何掌控好发展与要素匹配之间的时机,是机遇,也是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