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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与临时禁令研讨会召开

2014-04-14 16:25 来源:人民网

  近日,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策划与主办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与临时禁令研讨会”在广州举行。最高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以及多地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到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国家版权局法规司王自强司长与会。

  会议开幕式上,本次会议策划与主办方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杨雄文教授简要介绍了赴英考察过程,指出英国数百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同时通过代表团与英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行交流,也帮助对方了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真实现状,得到最新最准确的信息;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借鉴。Morgan总领事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刘春田教授强调了创造经济学概念,指出中国在近现代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产生差距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西方工业革命以后,开始重视创新活动。实行改革开放,积极主动地将自己融入到世界经济体制中,对于中国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何实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利益的平衡,与会专家学者从实证视角和理论视角对中国知识产权和司法保护体制的完善进行了深入探讨。广州市中级法院丁丽法官,汇报了关于英国交流中对英国司法系统与知识产权企业法庭(IPEC)的认识。深圳市中级法院法官黄瑜瑜,以专利损害赔偿的确定方法为切入点,进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的中英比较。她认为案件基本遵循四步走的原则:权利—责任—侵权—赔偿。两国都以全面赔偿、填平原则为最基本的原则,认定方法也基本相同: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参考许可费。但是中国有法定赔偿原则,具有自由裁量权,而英国没有。我国法定赔偿在实践中适用的比率相当的高,但是金额通常较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欧修平庭副庭长列举了近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适用类型的统计数据,指出法定赔偿使用率较高现象与知识产权无形性使利益难以评估、企业账目难以采信、证据制度有问题有关,他认为法定赔偿实际上并未有很大限制,高额赔偿的案件仍然很多。他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不能以最高最低来比较,要个案解决。

  在法律救济过程中,如何真正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益和制度的权衡,是近年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郎贵梅法官对比了中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新旧制度,指出英国只有临时禁令,我国有诉前、诉中保全制度。他认为英美法系的临时禁令,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着重提出了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若干的疑难问题。

  在“临时禁令”议题自由讨论中,法官从实证角度分析禁令在我国适用率低的原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黄从珍,以一起禁令发布错误的案件为例,指出禁令造成的损失难以控制,法官倾向原告绝对胜诉可能性才发禁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晓军提出,在考虑临时禁令还是会涉及胜诉可能性、担保、不可弥补的损失,没有判决优先就没有调解优先。英国睿阁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Tom Carver律师指出,英国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将状态回到侵权前,损害赔偿问题难确定主要是证据因素影响,建议广泛适用临时禁令,赔偿数额可能会缓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黎炽森认为,这其实是利益平衡的过程,权利博弈的过程。

编辑:张嘉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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