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 南方日报出版社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 粮食储备

2026-09-21 16:29 来源: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新修订的《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有9章45条,围绕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方位的制度完善。现就相关重点条款作出解读。

  重点条款速览: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本级和地级以上市的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定市本级和县级的政府粮食储备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储备,并根据政府粮食储备正常储存年限规定和品质变化情况等组织轮换。

  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粮食储备规模核定与落实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下达的全省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综合各地市人口和经济发展情况,分解核定省本级和地级以上市的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规模,分解核定市本级和县级的政府粮食储备规模。

  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的粮食储备规模,组织本级政府粮食储备收储工作,并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相关要求开展政府粮食储备日常轮换。

  重点条款速览:

  第二十一条 政府粮食储备由负责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储;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布局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

  (二)具有粮食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仓储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进行监测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范围和选定方式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政府粮食储备由本级政府粮食储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储;确因本级政府储备企业或者组织仓容不足,或者粮食调控工作需要,由其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

  重点条款速览:

  第二十四条 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县、市、省逐级动用原则。

  动用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按照程序调用下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

  动用、调用政府粮食储备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储备库存。

  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粮食储备的动用原则和动用程序的规定。

  为压实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确保政府粮食储备有序动用,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县、市、省逐级动用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需要,先动用县级政府粮食储备;县级政府粮食储备若不能满足需要,则动用市级政府粮食储备;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若不能满足需要,再动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动用政府粮食储备的程序,需由相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三款对下级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作出规定,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本条第四款对上级人民政府调用下级政府粮食储备作出规定。省人民政府调用市、县级储备粮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下达调用指令。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调用县(市、区)级储备粮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调用指令。

  本条第五款规定动用调用政府粮食储备后应恢复储备库存。按照国家和省对政府粮食储备动用后恢复储备库存的相关规定,承储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重点条款速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规定下达政府粮食储备的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划。

  解读:

  本条明确由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牵头下达政府粮食储备相关计划。

  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农发行等下达省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动用等计划。各市、县政府粮食储备的收储、销售、轮换、动用等计划,按照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下达。

  重点条款速览:

  第二十七条 政府粮食储备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粮食储备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申请核销,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报政府粮食储备所属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粮食储备损失核销的规定。

  本条规定明确了政府粮食储备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核销,并明确了核销的相关程序。按照《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损耗核销由地方事权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处理。

  重点条款速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平时由企业自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启动应急响应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参与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不包括承储的政府粮食储备等政策性粮食库存。

  解读:

  本条是关于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本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指导,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依法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重点对粮食储备规模、储备质量、储备结构等加以引导。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企业属于规模以上企业。

  本条第二款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程序,平时由企业自行经营管理,应急需要动用时,企业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的指令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积极参与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本条第三款规定社会责任储备不包括企业承储的政府粮食储备等政策性粮食库存,进一步明确社会责任储备是政府粮食储备的补充,在需要时,按照政府要求进行调用,投放粮食市场,维护社会稳定。

编辑:叶菲   责任编辑:孙伟杰  
回到首页 南方网二维码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