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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 监督管理

2026-09-21 16:29 来源: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新修订的《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有9章45条,围绕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方位的制度完善。现就相关重点条款作出解读。

  重点条款速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销售、轮换、动用等的监督检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联网监控,实现远程动态监管,确保政府粮食储备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对政府粮食储备开展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对政府粮食储备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销售、轮换、动用等情况;监督检查的方式除了现场检查外,还包括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确保政府粮食储备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规范粮食购销和储备行政检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执法〔2025〕182号)提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合理安排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政策性粮食季度巡查可结合日常检查、库存检查等工作,充分利用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合并开展。

  重点条款速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粮食和储备领域开展委托执法的规定。

  为加强粮食和储备领域行政监管,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组织实施监管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监管,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编辑:叶菲   责任编辑:孙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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