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有9章45条,围绕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方位的制度完善。现就相关重点条款作出解读。
重点条款速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市场信息发布和收购政策解读,鼓励和引导多元经营主体开展粮食收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粮食收购保障工作。
解读:
本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粮食收购政策的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和调动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区域内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入市开展粮食收购,及时公布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发布粮食市场信息,引导粮食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备案。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