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有9章45条,围绕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方位的制度完善。现就相关重点条款作出解读。
重点条款速览:
第三十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粮食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统筹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
解读: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在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改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社会公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时,根据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本条明确了省级粮食应急预案由省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提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否制定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
重点条款速览:
第三十六条 鼓励建设跨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健全跨区域政府粮食储备动用协调机制,对接粮食主产区建立多元化粮源基地,畅通协同应急供应通道,提高跨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解读:
本条是关于鼓励采取措施提高跨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规定。
鼓励建设跨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各地市可与相邻地市共享加工、配送、供应等应急资源,互补短板,增强应急保障能力。鼓励各地市与周边地市建立跨区域政府粮食储备动用协调机制,对接省内外粮食主产区建立多元化粮源基地,畅通协同应急供应公路、铁路、水运通道,从储备粮管理机制、粮源供应、运输通道等方面积极探索,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重点条款速览: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解读:
本条是关于启动粮食应急响应、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以及应急状态消除后有关措施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条件为按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粮食收购企业、粮食储存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等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商业经营网点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本条第三款规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解除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