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成品油流通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2020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到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成品油消费大省,广东出台全国首部省级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适应改革形势的需要,加强政策法规衔接和供给,防止监管缺失,保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强化成品油流通管理。
《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通过明确规划与许可、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成品油流通监管,促进行业服务水平提升,推动广东成品油行业高质量发展。
有效监管,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成品油非法经营对市场秩序、国家税收、大气环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危害较大。《条例》聚焦广东省内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以及相关的流通管理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推动成品油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成品油流通领域管理链条长,涉及能源、安全生产、质量计量、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税务等多个领域的部门,为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执法协作机制,构建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成品油流通全链条可追溯,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
同时,《条例》要求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成品油零售网点发展规划,明确新建、迁建、扩建、重建、改建成品油零售网点要符合规划和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成品油经营领域准入关口,更好地监管成品油流通市场经营行为。
强化规范,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是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针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条例》在依法经营、台账管理、安全环保、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成品油流通市场拉直准绳。
在依法经营方面,《条例》规定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明确了企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同时,《条例》要求企业建立成品油经营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储存、运输、出入库、质量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信息,把控成品油来源和质量,提升溯源查处不合格成品油的工作质效,严防非法成品油流入市场。
此外,《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守牢安全底线,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做好成品油渗漏扩散预防、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保障权益,确保消费者用油安全放心
让消费者用油用得明白、用得安全、用得放心,也是促进成品油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为此,《条例》着眼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从多个角度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成品油质量、计量、价格和稳定供应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给消费者服下“定心丸”。
保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条例》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成品油油品种类、标号、价格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保障质量安全,强化管控措施。《条例》明确,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在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采取质量管控措施,保证成品油的质量。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的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
明确禁止行为,严格法律责任。针对利用加油机作弊、销售非标油、无证经营等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和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条例》明确提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禁止有掺杂掺假、短斤缺两、擅自停业或歇业等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了惩处措施。
通过强化综合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业、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出台必将为广东省成品油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撰文 高雅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