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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二)——创新“以合代偿”解纷方案,护航新质生产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斯洛文尼亚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6-07-10 20:59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基本案情】斯洛文尼亚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计算机水冷散热器材制造商。2018年,其与广州某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约定后者为其中国境内独家经销商,明确协议可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库存回购等权利义务。合作数年后,斯洛文尼亚某公司因调整营销战略提出解约,双方就剩余货款、库存回购等产生分歧。前者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后者提起反诉索要回购款项及赔偿。

  【调解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的高科技快消品迭代更新快、重渠道运作,跨国诉讼周期长将扩大民营企业的库存贬值损失,中断其多年积累的商业渠道。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抵销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认定货款与回购款可以抵销,故将一揽子调解定为最优解。法院适用《广州法院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规则》,采用“法院+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机制,准确捕捉双方合作意愿,创新“以合代偿”方案,即广州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双方重新建立合作关系,将剩余库存纳入未来合作逐步消化。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着手开展新的合作。

  【典型意义】本案是护航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把握高科技快消品行业特点,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一揽子高效解纷,减少当事人跨国诉累,避免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为平衡中外企业商业谈判地位,法院引入熟悉商业运作的专业调解组织,创新“以合代偿”方案化债为机,将静态债务清偿转化为未来合作收益,引导中外企业从争存量到创增量,帮助民营企业修复升级商业合作关系,赢得长远发展机遇,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公正高效低成本解纷的司法智慧。

编辑:罗世成   责任编辑:郭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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