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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八)——依法认定AI使用者侵权责任,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某投资公司诉曹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6-07-10 20:59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基本案情】某投资公司是一家上市民营企业。2025年8月,曹某将一篇1700字的文档输入某AI,指令AI生成一篇不低于1万字的深度长文,称投资公司存在虚增利润、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但AI检索来源并无相关内容介绍。曹某将该文发布于其运营的财经类微信公众号,标注为“原创”,引发广泛阅读。投资公司认为曹某发布的文章严重失实,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曹某指令AI生成文章中关于投资公司存在虚增利润、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内容,并无客观依据,属于虚假信息。曹某在生成阶段向AI输入了虚假的参考材料,使用了扩大侵权的提示词;在传播阶段未对生成内容进行核实,传播虚假信息,且未履行AI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在微信公众号标注为“原创”误导公众。法院依法认定曹某行为构成对投资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判决曹某向投资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本案判决依法明确使用者不能以内容系AI生成为由主张侵权免责,有力规制了使用者有意引导生成、传播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名誉权的行为,为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营造了清朗的网络环境。

编辑:罗世成   责任编辑:郭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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