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董某在担任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与他人共同设立某家居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家居公司部分经营范围与实业公司一致。在家居公司成立前,董某就以家居公司董事长名义在实业公司所属短视频账号进行宣传,家居公司成立后,董某继续在实业公司短视频账号宣传家居公司。实业公司股东李某代表公司以董某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董某赔偿实业公司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董某在担任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设立经营与实业公司同类业务的企业法人,使用实业公司短视频账号宣传家居公司,损害实业公司权益,董某应赔偿相应损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裁判准确识别公司董事利用公司新媒体平台为其个人设立的竞争企业“站台引流”,让公司的宣传平台沦为竞品的“传声筒”的行为实质,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在数字传播场景下生动落地,有效惩治了董监高不诚信、不忠实行为,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了数字营销领域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