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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七)——依法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助力民营企业回收账款

——某造价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6-07-10 20:59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委托某造价公司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造价公司申请付款的前提是第三方资金到达建筑公司账户,如资金未到达,造价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主张付款。造价公司提交工作成果后,多次发送付款申请,建筑公司以需要第三方资金到账、银行账户休眠需重启等理由拖延支付服务费,造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作为大型企业,与作为中小企业的造价公司约定以收到第三方的付款为其付款前提,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在造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合同成果且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服务费。

  【典型意义】大型企业将收到第三方款项作为付款条件,其实质是将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禁止。本案裁判贯彻落实法律规定,保障中小企业及时回收账款,引导大型企业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合规经营,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编辑:罗世成   责任编辑:郭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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