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华某公司系“程控交换设备”商品上的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另还在电线、电缆商品上注册了10个防御商标。东莞市华某公司主要经营电线、电缆,其在厂房顶部树立华某公司中文商标作为招牌,在生产的电线、电缆上使用与华某公司英文商标近似的标识。其2021-2023年的营业利润为155万余元,其中主营业务利润为746万余元,远大于营业利润,非主营业务为亏损。华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其注册在“程控交换设备”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东莞市华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5万元等。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程控交换设备与电线、电缆并非相同、类似商品,华某公司的认驰请求符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因需认定原则,其注册在电线、电缆上的防御商标不构成其两枚涉案商标认驰并获得跨类保护的障碍。东莞市华某公司侵害华某公司涉案两枚驰名商标的权利,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其在厂房顶部树立华某公司商标招牌并以制造、销售电线、电缆为主业,故本案计算侵权获利进而确定赔偿金额,应以东莞市华某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而非全部营业利润为依据,判赔支付华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不扣除部分未打标电线、电缆产品的利润。
【典型意义】本案系加强民营企业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驰名商标承载了民营企业巨大的商誉,是其继续向前发展的核心资产。本案通过确立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受防御商标影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厂房招牌且以制造、销售被诉商品为主业的以全部主营业务利润计算侵权获利等裁判规则,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激发民营企业树品牌、创名牌的内驱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