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某汽车公司与外市某县卫生健康局签订负压监护型救护车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余元。合同还约定,因卫生健康局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卫生健康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经按期支付。案涉设备交付验收后,卫生健康局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90万余元尾款未付,汽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卫生健康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买方已经按期支付,但如按照该约定,在采购支付部门未按时支付的情况下,汽车公司的收款权利将难以得到保障,该约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的规定,应属无效,依法判决卫生健康局及时支付货物尾款。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买卖合同中“付款申请即视为支付”条款无效的裁判规则,厘清了财政资金支付场景下付款义务的法律边界。任何单位和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以资金审批流程为由迟延或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民营中小企业公平从事市场交易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利于提振企业投资经营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