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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三)——依法调整对赌协议不合理业绩补偿标准,促进民营投融资市场规范发展

——英某某公司与瀚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6-07-10 20:59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基本案情】英某某公司与瀚某某公司等签订《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英某某公司以1.5亿余元收购瀚某某公司等持有的普某公司100%股权。瀚某某公司承诺普某公司2017年至2020年考核净利润总额不低于5500万元,若净利润未达标,英某某公司有权向瀚某某公司追索业绩补偿。英某某公司持有普某公司100%股权后,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制造中心总监等相继离职。经审计,普某公司2017年至2020年经营亏损,业绩未达标,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瀚某某公司应向英某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逾3亿元。英某某公司遂起诉要求瀚某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英某某公司作为受让方持有普某公司100%股权,实际经营管理普某公司,应对公司亏损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考虑普某公司股权收购价格等因素,二审法院对瀚某某公司按约定应当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依法予以调低。

  【典型意义】民营企业作为目标公司原股东,在以对赌协议方式引入投资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失去控制权后,其对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随之丧失,若仍要求其承担全部业绩补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司法裁判充分考虑这些因素,避免机械适用“签字即担责”规则,依法调减原股东补偿义务。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不合理的刚性追责,有助于稳定民营经济投资信心,促进股权投融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罗世成   责任编辑:郭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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