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长某公司的环保设施建成后,委托甲检测公司进行验收检测。2022年10月,甲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长某公司依据该检测报告作出自主验收合格的意见。后长某公司发现甲检测公司已于其出具上述检测报告前注销,遂于2023年5月另行委托乙检测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依据该检测报告重新验收环保设施,并出具合格意见。2023年6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对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已注销登记的甲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认为属于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遂对长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长某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建设单位的主观意思是判断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重要因素。本案中,长某公司因信息误差未及时掌握甲检测公司已注销的情况,而在环保设施验收中使用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没有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且案涉处罚作出前长某公司已重新完成竣工验收,及时纠正案涉行为,按重新检测的结果判断,其在先自主验收结果正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判断长某公司不属于弄虚作假。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案涉处罚未全面考虑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以及事后的补救完善等因素,裁量结果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合理框定建设单位在环保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边界,依法确定其责任范围,传递了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的理念,对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履行配套环保设施自主验收责任,如实查验、检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避免因弄虚作假被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