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河源 梅州 惠州 汕尾 东莞 中山 江门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让"七日无理由退货"成为真正"无理由"

2014-07-17 15:10 来源:南方网 今度

  7月10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在北京召开约谈会,就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无理由退货规定,约谈阿里巴巴集团、京东商城、1号店等10家电商企业,与参会电商“约法三章”,督促电商企业履行《消法》中的“无理由退货规定”。(见7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按理说,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里,消费者的“7天后悔权”已成为最大看点。可新《消法》落地已四个月,“后悔权”却似乎成为了“看上去很美”的一纸空文而已。

  世上没有后悔药,法律却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为了保障这一权利,制度层面的规定不可谓不具体。除了新消法,国家工商总局为其上的另一道保险——《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于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可见,消费者拥有后悔权已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不过从约谈这一事件来看,后悔权的真正落实仍前路漫漫。

  在西方发达国家,“网购后悔权”其实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比如在瑞典,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所谓的“远距离购物”,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款,并且商家退款必须在30天内执行。而在美国,网购时消费者甚至不需要提供理由,仅仅因为下了订单改变主意不想要了就可以直接将货品寄回商家,商家查验物品完好无损后,全额货款会在7—14个工作日内回到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消费者这一权利得到良好保障的基础,是全民知法守法和遵守基本的道德诚信。

  网购后悔权的实施对建设诚信社会意义重大。由于网购性质特殊,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缺乏具象了解,这就给商家虚假宣传带来了可乘之机。后悔权的制定落实,赋予了消费者一把利器,对商家欺诈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对另一部分诚信商家也能起到正面宣传作用。毕竟,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是为了享受“退货”才选择网购,行使后悔权也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消费者也要考虑退换货的成本问题。

  此次约谈的电商名单中,清一色的为国内电商巨搫,此前,名单中的多家电商均高调宣布了“无理由退货”的高标准服务承诺,比如淘宝宣布推出高于新《消法》标准的“超七天退货服务”,京东宣布家电产品实行“30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售后政策。而现实则是数据显示,自新《消法》实施以来,北京、广州等五个城市一共受理了消费者网络购物诉求2.7万件,直接和《新消法》有关规定相关的投诉1380件,涉及“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741件,占到新《消法》相关投诉总量的53.69%。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真正落实,除了上层建筑的精巧设计外,还在于法律的精神,社会的法治理念,以及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诚然如电商代表在约谈会上所言,特别是一些没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一旦被消费者退回来以后,就没办法进行二次消费,他们只能当旧品去卖,会有很大损失。但从长远来看,这实际上是对市场秩序的重新规范,可以督促商家不断改善商品品质,克制暴利心态,真正在如何更好服务消费者上下工夫。

  商家安身立命的基本要义就是诚信经营,无理由退货执行到位本身就是巨大的信誉资产,取信于消费者,就是潜在的消费市场。金杯银杯不如口碑,诚信无价,有了消费者的信任,商家还何愁不能做大做强,达到既让消费者满意、企业又获得发展的双赢结果?

编辑:张嘉钊
回到首页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29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