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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别策划]省工商解读举证责任倒置

2014-03-13 15:22 来源:南方网 记者蔡敏婕通讯员省工商

  南方网讯 “质量出现问题,举证难怎么办?被店家欺骗,应该找谁负责?”“新消法”实施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新《消法》最主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如何当好消费者的“守护神”和市场秩序的“裁判员”这个角色至关重要。南方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特别策划,日前采访了广东省工商局,结合“新消法”的条例,对广大消费者一直关心的、对质量问题商品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进行了独家解读。

  消费者“拿证据维权”变经营者“自证清白”

  过去很多侵权事件需要消费者自己举证,并且要预交不菲的费用,因此很多维权行为也因此“终结”。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的问题,“新消法”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了耐用商品实行六个月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在六个月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省工商局表示法律的一般原则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认为质量有问题,并且问题不是自己使用不当的原因造成的,需要由消费者举证,实际上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很困难的。此次《消法》修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有效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题。另外,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及装饰装修服务后面用了个“等”字兜底,也就是说还有与法条中列举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可以适用这个规定的,包括那些按照社会一般的认识,使用时间较长,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商品。

  省工商局还提醒,当消费者遇到欺诈行为索赔遭拒之后,消费者可以拨打投诉热线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省工商局表示新消法的实施,对有关行政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加大执法力度,对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曝光违法经营者外,还相应地加大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将罚款幅度从“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幅度从“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行政责任。

  此外,对经工商部门抽检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可依据公布的名单向经营者要求退货,对销售商品达不到产品说明、商品样品的质量、性能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在工商部门发布抽检不合格名单后,仍购买到同规格型号不合格商品的,可依据工商部门提供的抽检不合格名单,向经营者退货及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明确要求“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建立全省经营性网站数据库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去年全国电子商务总额超过十万亿元,其中广东地区的电子商务总额达一万亿元,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广东作为网购的第一大省,不少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新消法”实施之际,省工商局搭建全省统一的网络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目前初步完成了全省经营性网站数据库建库工作,已抓取全省在工信部网站备案的网站主体52.4万家,全省网站域名72.9万条,与现有工商登记主体数据库能够完全匹配的网站数据20万多条;同时,建立了40万个网站主体备案人联系方式数据库。

  另外,省工商局还组织全省工商系统利用监管信息平台开展主体资格监管、网上巡查、经营行为监管及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违法案件等工作。2013年,全系统开展网上巡查检查网站113309个,实地检查网站12745个,查办网络案件600宗,比上年同期增长200%以上。针对“双十一”网购高峰期,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全省各地工商机关检查重要网购平台(网站)1351个,责令整改网站10个,发现案源线索34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8宗。

编辑:张嘉钊

编辑:张嘉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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