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设定了三项责任。一是将互联网的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以后,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它应该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规定了管理的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索赔,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入网的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经营者的姓名、单位、地址等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话,那么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先行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的经营者和生产者进行追赔。如果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能履行事先约定的法定义务,而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新的《食品安全法》对第三平台的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