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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食安法》明细了食品安全犯罪处罚条例

2016-01-29 18:56 来源:南方网

  从去年4月开始一直到9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公安厅就共同发起了以打击肉及 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秋风”行动,重点打击了“加工销售和使 用腐败变质、病死或死因不明等问题肉及肉制品”等四类涉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为进一步挖掘“秋风行动”背后的故事,南方网邀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副局长邱楠、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旭深和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副局长李朝湛做客直播间。

  针对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及肉制品的店主,李朝湛副局长表示,根据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市场销售肉类产品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规范。

  一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编辑:杨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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